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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立法院會今天討論公路法第63條修正案,增訂「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限制」,放寬車齡限制,除了陸客團遊覽車車齡不得限制,連教育部也不能限制學校交通車、幼兒車、校外教學車的車齡。教育部表示,學生交通車等車齡限制,是兒少法及兒照法授權訂定子法,是否受公路法限制,還要進一步釐清。教育部國教署學務校安組組長楊國隆表示,曾邀學者專家、家長團體和交通部開會討論,認為學生交通車、娃娃車、校外教學或畢業旅行租賃的遊覽車,是否受公路法不得限車齡規範,仍有疑義。參與該次會議的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科長蔣鎮宇表示,教育部在102年3月制訂的「學生交通車輛管理辦法」,是依據兒少權益保障法第29條授權訂的子法,該法規定學生交通車行的安全,授權教育部和交通部訂定子法。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五條,針對公私立學校校車、短期補習班、課後照顧班的學生接送車有車齡限制,接送國小和幼兒園的交通車的車齡需10年以內、國高中生交通車則在15年以內。另外,校外教學車則是訂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」,學校租遊覽車以「車齡5年以下為原則」,離島區「得10年以下」。蔣鎮宇表示,法律專家的意見是,學生還在身心發展階段,有必要訂交通車的年限;至於校外教學租遊覽車,則屬於契約行為,不是公路法可以干涉。有參與教育部專家會議的律師葉慶元表示,學生交通車有車齡規定,是台北市率先實施,因曾發生幼稚園火燒車悲劇,因應社會期待才設娃娃車等學生交通車的車齡,監理單位要放寬車齡時,應該更審慎立法的精神背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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